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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出台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17年08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国资委 编辑:兵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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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国资委

近日,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兵团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其他违规行为等十大方面追责情形。
    《实施意见》对资产损失认定标准予以了量化,明确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的具体标准。根据工作职责,《实施意见》将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明确了企业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六种情形。《实施意见》规定,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明确了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实施意见》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实施意见》的施行对于提高兵团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兵团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