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公司不同持股比例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发布时间:18年02月02日 信息来源:兵团国资委 编辑:兵团国资委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兵团国资委

针对公司不同持股比例下,股东所享权利的变化,我们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持股67%、51%、34%、30%、20%、10%、5%等情况下股东权利的变化进行了梳理,具体内容如下:

1、绝对控制线(67%)。重大事项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相对控制线(51%)。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等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安全控制线(34%)。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对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等具有一票否决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5.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  

6.临时会议权(10%)。提出召开临时会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一百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改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