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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1年03月26日 信息来源:兵团国资委 编辑:兵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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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国资委

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兵团党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430

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兵团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依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中列入兵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下列人员:

(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团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企业对本企业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含市区内短途和长途公务活动)所使用机动车辆和费用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运行和处置管理。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和更新;运行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和出售。

第七条 企业可结合经营实际,选择企业负责人市区短途公务用车方式。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可由企业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需要。配备公务用车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补贴标准为:不得超过3000/月。

(二)企业其他负责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需要。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为:不得超过2500/月。

(三)企业因应急保障、安全检查、对外商务接待等工作需要,可保留不超过2辆公务用车。企业不保留公务用车的,可采取市场化租赁社会车辆的方式满足上述工作需要。保留或租赁的公务用车不得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车或固定用车。

(四)对企业原配备的闲置公务用车,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长途公务活动,根据长途公务活动实际需要,选择汽车出行的,企业可提供公务用车。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车辆配备标准为2.0升(含)以下、28万元(含)以内。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越野车,不得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车或固定用车,不得用于企业负责人长途以外的公务用车。

第十条 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助后的车辆价格应在规定标准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公务用车装饰费用原则上控制在车价的5%以内;不得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租赁)公务用车,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长期租赁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其中越野车按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且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负责人使用;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等费用。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给个人。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及维修改造的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指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含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含)以内,其他负责人不超过45平方米;企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其他负责人不超过34平方米。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超过标准配置的,主要通过调换、合用办公用房等方式解决,不得借调整办公用房,进行整体装修改造,造成新的浪费。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已按原规定标准规范改造的,应厉行节约,继续使用,不得以未达上述面积标准为由,重新调整或改造装修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原则进行建设,严禁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企业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确需租用的,租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参加的有组织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参加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开展企业内部培训等,培训费用由本企业承担,标准参照兵团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或因公临时出国(境)差旅费以及培训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国(境)外培训。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费用必须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管理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培训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业务招待活动应当严格参照《关于转发自治区纪委〈关于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兵纪发〔201828号)执行,除通知明确的5种特殊情况外,一律禁止饮酒。5种特殊情况确需饮酒的,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按照一事一审批的原则,报企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从严控制酒类购买标准、数量,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相关公务活动期间只准晚间饮酒一次,每桌按10人饮酒不得超过2瓶的标准执行(白酒类每瓶500毫升、红酒类每瓶750毫升);每瓶售价不得高于299元。企业商务或外事招待活动,招待标准:疆内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5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疆外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50元;陪同人数: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业务招待活动参照兵团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商务或外事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赠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其他业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三十条  企业业务招待原则上安排在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在高档的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第六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国内差旅费用,参照兵团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用餐和公杂等费用标准。严禁无生产经营业务、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旅游。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地有本企业宾馆、招待所、定点饭店的,要在上述场所安排住宿。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按照企业差旅管理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参照兵团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交通工具、食宿等各项费用标准,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研讨交流活动;从严控制出国(境)随行人员数量,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出国(境)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国(境),不得同时带队赴同一国家或者地区。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境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第四十条  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与工作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章 通信管理

第四十一条  通信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标准: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不得超过500元,其他负责人每人每月不得超过400元。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采取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不得既报销通讯费用,又发放通信补贴。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九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和人员编制预算。预算的编制要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

(一)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结合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和车况因素,按车编制;驾驶员人工成本或劳务费用等,不纳入公务用车预算。

(二)培训、业务招待、差旅、出国(境)预算结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关费用标准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三)通信费用预算在通信费用规定标准内,按人员编制通信费用年度预算。

第四十六条  企业要按照企业预算管理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审议,并报兵团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企业应完善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管理体系,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对境外子企业、参股企业中由集团管理的负责人,集团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明确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管机制,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的执行性。如预算有重大调整的,要重新履行相应程序,并于每年1015日前将调整方案报兵团国资委备案。对无特殊原因,年度预算执行偏差过大或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水平大幅高于监管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将发放管理提示函或约谈企业负责人。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和兵团有关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逐级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责任,全面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违反财经纪律,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一)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二)严禁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三)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等各种费用,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四)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五十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第五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集团(公司)总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集团(公司)总部、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集团(公司)总部、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五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作为厂(企)务公开的内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三条 企业内部财务、审计、监事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企业要积极配合监事会、审计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中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受到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处分的,相应扣减25%50%75%100%100%的当年绩效薪酬。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兵团机关、事业单位所出资(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兵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国资委承担。

第五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兵团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新兵党办发〔201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