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剪发侵犯了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身体权。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由于学校的规定和我国宪法的第5条相抵触,故此,学校还违反了我国《宪法》的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首先学校强制学生理成像劳改人员一样的发型,实在是不雅;其次新疆的冬季很寒冷,这种发型很冷。建议上级部门对学生的发型要求进行改革(不留掩耳长发或怪异发型)
您反映的北屯中学强迫学生理发的问题,已转第十师北屯市教育局调查核实情况,并向您答复。电话:0906-3376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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